(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市内外经济形势等,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市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三)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协调信用体系建设;拟订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参与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市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七)承担组织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责任。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推进市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与市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八)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本市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食糖等储备,负责全市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实施有关物价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价格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牵头拟订全市价格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完善价格信息网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十四)执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相关价格和收费标准。拟订地方价格管理目录;组织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组织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
(十五)承担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价格的社会监督、公共服务、信用建设等工作。组织对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含食用油)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的相关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粮食流通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市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棉糖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及动用建议。提出县级储备粮规模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粮棉糖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市粮棉糖储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十)负责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研究提出市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质目录的建议。根据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质目录,组织实施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市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测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市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负责全市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和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国家、省和市投资项目。
(二十二)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运行监测,增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2.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3.强化发展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5.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6.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市级储备,完善县级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市级储备与县级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7.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8.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市级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质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市级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五)职责调整
1.划转职责。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农业投资项目职责划入市农业农村局;重大项目稽查职责划入市审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市医疗保障局;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市能源局。
2.新增职责。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济运行相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等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