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委党组集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委实际,现就我委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分配(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事项决策,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则规章,必须按照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和决策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选择最佳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
(四)坚持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单位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
3.单位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6.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7.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机关中层干部的推荐、考核、选拔、任免、调动、职称评定和奖惩等;
2.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选拔、提拔;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需要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3.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我委财务管理制度;
2.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3.单位资产的租赁和承包经营等项目;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委务会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讨论决定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
实行委主任负责制,通过委党组会、委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1.收集议题。由分管领导把关掌握各自分管范围内需提交党组会研究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2.充分调研和论证。事项在上会前,应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
3.讨论研究。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与会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深入充分的讨论。
4.会议表决。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5.遇有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采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汇报。
四、会后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会后监督
1.公示。将“三重一大”决策涉及的有关文件在上报下达的同时在委内网站或根据需要在媒体报纸上给予公示。
2.跟踪督办。经过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须上报委党组经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3.定期小结。根据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对经过“三重一大”表决的事项进行回顾总结,查漏补缺。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除紧急情况外,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委党组汇报或未作出补救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三)整改落实。
将调查核实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科室、事业单位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