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本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委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