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三、 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商相关业务科室确定。

四、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 委各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六、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 委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四)委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委政务公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要及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