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运行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及其各科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第六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7.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供水、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交通建设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实施情况;
8.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开。
2.通过各窗口部门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信息公开公众查阅点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党政办要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党政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党政办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镇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