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发改价管发〔2017〕253号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95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朔州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1.4元。
二、简化市区污水处理费分类。将现行市区污水处理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两类。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单位和个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三、其他事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字〔2015〕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征收单位在实施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