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朔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落实市级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有效提高应急生活物资保障供给能力,规范管理,依据《山西省省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起草《朔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施细则(试行)》。现对《朔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施细则(草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12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朔州市市府东街8号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仓储和物资能源储备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朔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施细则(草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sxszlm688628@sina.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李 模
联系电话(传真):0349-5989370
朔州市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市级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有效提高应急生活物资保障供给能力,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省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是市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朔州市政府或朔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定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规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和兑付补贴资金等事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承储企业是应急生活物资储备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应急生活物资的购进销出、在库管理和应急调运工作,并根据物资保质期限和自身情况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对储备应急生活物资进行轮换,必须始终保证物资储备计划数量,严禁空库和库存不足事件发生。
第三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财政补贴、企业承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动态管理、常年轮换”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质量。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3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山西省省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储备品种:饮用水、方便面和饼干。
2、储备数量:生活必需品储备应满足3天应急需要。依照每人每天1.2斤方便食品、3斤饮用水的最低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按市区人口1/10的比例,5万人计算)确定储备方便面45吨、饼干45吨、饮用水225吨。
3、储备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储备方式:实行定点储存、实物储备。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采取物权归企业所有,政府补贴费用的方式。执行长期储备、动态管理、常年轮换制度。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选择储备企业的基本原则。应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度灵活,满足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七条、选择承储企业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储存地点必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储存货物的物权必须属于该企业。
2、具备与储备应急生活必需品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仓容,专库储存,实现储得好。
3、具备与承担的储备应急生活必需品规模相适应的自有配送车辆及配送服务团队,关键时刻拿得出,配送及时的调运投放能力,在朔州市布局一定规模的销售网络,能承担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安全责任。
4、有长期稳定、正规、大型的上游商业合作进货渠道,最大程度优先保障物资供应,确保调得进、备得足。
5、具备完善的质量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机构、商品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6、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省、市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卫生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八条、选定程序。年储备费用补贴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社会发布招储公告,公开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年储备费用补贴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发布公告后报名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所选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后确定。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九条 入储企业确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安排意见。其中,经招投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按标的数量承担储备任务;不需招投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报名企业的实际能力等择优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书。
第十条 承储企业调整。
(一)市级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二)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在下列情况下可重新调整:
1.承储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承储任务的;
2.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出不承担储备任务的;
3.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储备任务的。
第五章、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对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物资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实行常年轮换,原则上用等量、同品种、同等级的新商品替换库存物资,保障储备物资数量和质量安全。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承储企业的实际库存原则上应达到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1.1倍以上。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在库管理,实行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储备物资变化情况报表,发现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十五条 动用条件。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方可动用: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供需严重失衡;
2.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市范围或局部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
4.紧急对外援助;
5.其它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调拨程序。需动用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时,根据朔州市政府或朔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储备企业下达《朔州市市级生活物资调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依据《朔州市突发事件市级生活必需品储备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部指派负责运输的部门派出相应车辆配送供应物资。在没有派出专项运输车辆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组织车辆运输,按指令送达指定地点。货款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结算;接收单位不能结算时,应出具说明,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七条 结算价格。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按照“先调运后结算”的办法进行调度使用,其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当期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品质商品价格结算,所发生的运输费、人工费据实计算。
第七章、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垫付。储备利息补贴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可参照省级储备2020年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利息费用标准执行(利息补贴标准:饮用水每吨66.12元、方便面每吨1298.66元、饼干每吨1879.62元;费用补贴标准:饮用水每吨253.33元、方便面每吨1567.82元、饼干每吨2587.56元)。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实施正常轮换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储备期满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未动用的应急生活储备物资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在储备期间,由于承储企业管理不力,造成应急生活物资质量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临时检查。
1、检查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轮换及动用等相关情况;
3、查阅应急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有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生活必需品承储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提出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终止承储合同,并纳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要求报送月报表的;
2、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3、轮换更新不及时,承储物品超过保质期的;
4、购入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
5、不执行调拨指令,或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应急物品运送到位的;
6、其他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