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级储备猪肉管理,保证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按照《山西省省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起草《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实施细则(试行)》。现对《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实施细则(草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12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朔州市市府东街8号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仓储和物资能源储备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实施细则(草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sxszlm688628@sina.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0349-5989370

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级储备猪肉管理,保证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按照《山西省省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级储备猪肉是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政府未经政府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级储备猪肉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管;市财政负责储备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承储企业是级储备猪肉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级储备猪肉在库管理和应急调运工作,并根据猪肉保质期限和自身情况按先进后出的原则对级储备猪肉进行轮换,必须始终保证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严禁空库和库存不足事件发生。

第三条级储备猪肉管理遵循政府授权、部门监管、财政补贴企业承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动态管理常年轮换”的原则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四条  储备品种、数量。1、储备品种:冻猪肉2、储备数量:以省级部门下达指标或市政府批准数量为准。

第五条储备方式。级储备猪肉原则上实行定点储备实物储备。市级储备猪肉采取物权归企业所有,政府补贴费用的方式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选择储备企业的基本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应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进行,确保调度灵活,满足应急保障的需要。

第七条选择承储企业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相应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资格的冻猪肉冷藏企业。储存地点必须在本市区范围内,储存货物的物权必须属于该企业

2、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中型冷库,库容200吨以上,其配套的制冷设施完善,库温恒定,且保持在-18℃以下。 厂区布局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环境卫生整洁、达标,周边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

3、具备与承担的储备猪肉规模相适应的自有配送车辆及配送服务团队,关键时刻拿得出,配送及时的调运投放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承担级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

4、长期稳定、正规、大型的上游商业合作进货渠道,最大程度优先保障物资供应,确保调得进、备得足。

5、具备完善的质量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机构、商品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6、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省、市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卫生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八条选定程序。年储备费用补贴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社会发布招储公告,公开招标选定承储企业;年储备费用补贴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发布公告后报名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所选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并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后确定。

第四章管理

储企业确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安排意见。其中,经招投标确定的承储企业,按标的数量承担储备任务不需招投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报名企业的实际能力等择优安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书。

承储企业调整

(一)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按第条规定办理。

(二)级储备猪肉任务在下列情况下可重新调整:

1.承储企业不能按要求完成承储任务的;

2.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出不承担储备任务的;

3.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储备任务的。

  在库管理

十一  冻猪肉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十二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猪肉堆码库。

第十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在库冻猪肉损毁、灭失及变质的,相应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  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冻猪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动用管理

第十  动用条件。级储备猪肉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方可动用: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市场上肉类供应严重失衡;

(2)受瘟疫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范围或局部市场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发生战争等重大事件;

(4)对外援助;

(5)重要节假日保供稳市;

(6)其它紧急事项。

第十  动用程序

根据省级部门文件通知,投放市级储备猪肉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储备企业,按低于当期市场价格向社会投放,并在投放完成后一个月内补足库存

②根据朔州市政府或朔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需动用级储备猪肉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储备企业下达朔州市市级储备猪肉调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由承储企业组织车辆运输,按指令送达指定地点。货款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结算接收单位不能结算时,应出具说明,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十八结算价格按照“先调运后结算”的办法进行调度使用其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当期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品质商品价格结算,所发生的运输费、人工费据实

  轮换管理

十八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冻猪肉轮换,保证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加工方式进行,涉及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十九 冻猪肉储备一年轮换3次,每次轮换后储存时间不超过4个月。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2/3,轮空期不得超过30日。储备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对储备猪肉开展更新轮换

二十储备冻猪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冻猪肉处理。

  质量管理

二十一  储备冻猪肉应符合分割肉国家标准。冻猪肉储备品种为六分体、四分体、猪分割Ⅰ号、Ⅱ号、Ⅲ号、Ⅳ号肉、排骨和蹄髈等(排骨和蹄髈等合计不超过日常最低库存量的10%)。

二十二  国内冻猪肉产品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进口冻猪肉产品应确保入库前剩余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二十三  储备冻猪肉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检疫合格证等证明,对进口冻猪肉应附相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二十四  特殊疫情期间,储备冻猪肉入库前,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追溯凭证,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十五储备猪肉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也要使用密封防尘车辆。

  资金管理

二十六  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含储备占用资金贴息、冷藏保管费、损耗、搬运费用和冻结费用等)、占用仓储补贴和管理费用。

二十七  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参照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冻猪肉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9291号)标准执行。每轮储存周期为6个月,每轮每吨1200元。临时储备收储补贴标准按照常年储备补贴标准执行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不再承担承储企业的任何费用和亏损补贴。

二十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安排所需要的储备补贴资金。

第十章  监督检查

 储备冻猪肉数量检查应查看进货台账、库位平面图、出入库记录等,现场核查在库数量。

三十  储备冻猪肉质量检查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存储管理和产品包装标识等。

三十一  建立储备冻猪肉月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应在每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朔州市市级物资储备月报表》。

三十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每年应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计划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确保落实储备计划。

三十三  承储单位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章  罚  则

三十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分。

三十五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储备补贴资金

第十二章  附  则

三十六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三十七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