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华朔集团所属涉粮企业: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22〕20号划转要求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现将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第5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第40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各类粮食、植物油料和油脂;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备案受理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备案事宜的县(市、区)发改局备案管理机关:是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粮仓(油罐)设施所在地的备案受理机关,报送本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应当备案的仓储点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内容,备案受理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类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县(市、区)发改局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备案对象:仓容规模500吨以上(含500吨)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含10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提出备案申请。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底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完成备案。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输送机、清理筛、通风机、汽车衡、散粮汽车、计算机粮情测控系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指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以下备案材料:

(一)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可通过市发改委网站下载或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索取);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五)仓储单位库区平面示意图。

上述备案资料用A4纸(库区平面图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报单位一份,县(市、区)发改局一份)。备案工作应积极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罐)容量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库区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位置。

第十二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备案管理的发改局应及时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收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备案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粮油仓储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单位发放《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由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样式,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印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管理,一户一档,确保企业信息安全,积极推进电子化动态备案工作。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可优先参与相关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受理备案的县(市、区)发改局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资料的保密负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上年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由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的县(市、区)发改局报告变更事项,实行动态备案:

    (一)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迁,改变规模、用途;

    (五)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施予行政征收、征用;

    (六)签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合同;

    (七)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县(市、区)发改局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县(市、区)发改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二十一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一)给予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准予备案的;

(二)对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的。

二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投诉。备案机关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调查,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一个库区定义为一个仓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2 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3 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

              4、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

              5、朔州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