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对新业态新领域施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有温度执法”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包容审慎监管的总体原则

    (一)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和新产业新业态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性质,对故意违法、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准确把握法规政策规定,对违法行为施以准确合理的行政处罚。区别违法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对主观非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指导违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

    (二)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适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
政处罚。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处或并处罚款的,依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为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幅度,按从轻档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纳入信用监管的原则。市场主体承诺改正但未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包容审慎监管的适用条件

       适用情形。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线索后,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市场经营主体,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坚持质量与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行改正或承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适用情形。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建设宽松开放的市场营商环境,继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市场体系中健全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为企业发展打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