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属各粮食储备单位:
现将《全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8日
 
全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市“三零”单位创建工作动员会议精神,根据朔州市政府安委办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安办发〔2020〕16号),决定在全市粮食储备领域开展“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指示精神,以“零事故”创建工作为切入点,全面加强粮食储备企业治理、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树牢防范理念,完善监管体系,深化专项治理,防范化解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开创建设平安朔州新局面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创建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2020年全市创建“零事故”粮食储备单位达到2家以上;2021年“零事故”粮食储备单位达到5家以上;2022年“零事故”粮食储备单位达到8家以上。
坚持问题导向,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开展“零事故”创建活动,推进实现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部门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三个转变”。
坚持结果导向,通过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力量下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粮食储备企业长效治理效能,努力做到隐患不上交、安全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日趋增强。
三、创建工作专班
成立全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组长由市发改委主任王玉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张权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属各粮食储备单位等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制定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创建工作行动计划和方案,协调解决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完成市委平安朔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全市“三零”单位创建工作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仓储和物资能源储备科,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提出工作建议,落实月“动态调度、情况通报”和季“现场观摩、交流推进”制度,完成工作专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创建责任分工
全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创建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县(市、区)发改局要相应成立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零事故”创建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各县(市、区)粮食储备企业“零事故”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发改局牵头负责。
(二)委属粮食储备企业 “零事故”创建工作,由安全仓储和物资能源储备科牵头负责。
五、创建工作标准
(一)出入库管理
1、入仓前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2、入仓粮食的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粮食储存品质应符合GB/T20571-2006、CB/T20570-2015及相关储存标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4 、出仓前准备:粮食出仓作业前,粮库仓储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各项准备:协助粮油质量检验员取样化验,检验粮食质量,评定等级;完成粮面粮膜、走道板、测温电缆、膜下熏蒸环流管道、挡鼠板等器材的拆除整理存放工作;准备出仓相关的设施设备;粮库有关人员核查储粮账卡、出库单、检化验单无误后,安排出仓作业。
5、出仓作业要求:应提高机械化水平和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核实粮食数量、质量和进度,配合监督检查。
选择合理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冷热粮面应常翻动,防止温差过大引起结露;减少机械碾压、抛撒等作业损耗。
分批次出仓时,一个批次结束后,应平整粮面,避免温差过大造成粮堆结露,避免检温系统、熏蒸系统和通风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粮食出仓结束后,清理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做到不留残粮,不留缝隙孔洞、杀灭储粮害虫,重点对虫茧、垃圾、蜘蛛网等进行清扫,不留死角。
6、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7、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8、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9、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10、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11、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12.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二)日常管理措施
1、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2、防鼠措施:清洁并保持库区环境卫生;硬化仓库四周地坪,封堵鼠洞;密实仓库(囤基)地坪、墙角、檐口孔洞缝隙;在仓门处安装防鼠板。
3、灭鼠措施:(1)诱捕:将装有诱饵的捕鼠器械(鼠夹、鼠笼、粘鼠板等)放置在老鼠活动线路上,诱杀老鼠。(2)毒杀:将鼠药掺入老鼠喜食的食物中,或采购毒鼠诱饵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处,毒杀老鼠。(3)熏杀:将器材库、运输工具密封后,按要求投放磷化铝、氯化苦、敌敌畏等熏蒸剂,熏杀老鼠。
4、防雀措施:仓门悬挂防雀帘;在仓窗、排风扇口、环流风机罩、简易仓囤檐口及顶部通风口等位置安装防雀网;所有穿墙管道、配电间电缆管两端应密实处理;配电箱门要密实无缝隙。
(三)储粮温湿度控制
1、新粮入仓均粮温:新入仓的粮食宜采用6~12m3/h•t的单位通风量进行均温通风,通透粮堆,当粮堆温度梯度≤1℃/m,房式仓粮堆上层与底层温差≤3℃,即视为粮温均匀。
2、夏秋粮仓排积热:夏秋季节仓温或表层粮温明显高于外温,应适时自然通风或开启排风扇排积热,降低仓温和表层粮温。排积热期间对门窗和排风扇口等处做好防虫工作。
3、秋冬通风降粮温:在满足允许通风降温的条件时,秋冬季节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降低粮温。通风判定条件按LS/T 1202标准执行。
4、春季隔热保冷心:冬季通风后,春季宜做好仓房密闭隔热,有条件可做粮面压盖,保持粮堆低温。
5、季节交替防结露:春夏交替季节应做好仓房或粮堆密闭隔热,阻止外界热空气进入仓房或粮堆,防止在粮堆表层以及其他易受外界影响的部位发生结露;秋冬交替季节应随外温的下降适时通风,逐步降低仓温、粮温,减少温差,预防结露。
(四)异常粮情处置
1、发热粮处置:采用粮温比较、取样分析、虫霉检测、感官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发现粮堆发热部位,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害虫引起的发热,应采取熏蒸防治措施,杀灭害虫,再通风降低粮温;杂质多或后熟作用引起的粮堆发热,应清除杂质,杂质不易清除时可通过打探管,通风降温、消除发热点;表层粮堆发生轻微结块发热时,粮面板结,松散度降低,应翻动粮面,开启门窗自然通风散湿散热。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密闭仓房,内部利用除湿机,吸湿散热,或进行密闭熏蒸,降低粮温;水分过高结块霉变引起的局部粮堆发热,应先采取机械通风、仓内翻倒、翻仓倒囤、谷冷通风或熏蒸抑菌等措施降低粮温,再采取就仓通风干燥或出仓晾晒、烘干等措施降低水分;全仓或粮堆大部出现结块发热,应及时翻仓倒囤,或出仓干燥。
2、结露处置:粮堆表层结露时,应适时通风、除湿,以及翻动粮面。仓顶仓壁结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水流入粮堆。
3、高水分粮处置:粮食水分高于当地安全水分3个百分点以上的高水分粮,一般情况不许直接入仓储存。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收购的高水分粮,应通过晾晒、烘干机干燥、通风干燥、谷冷降温降水等方法将水分降至安全水分以下,再入仓储藏。在储藏期间,局部高水分粮,应采取机械通风、就仓干燥等降水措施。必要时局部挖掘粮食,移出粮仓晾晒干燥。
(五)储粮药剂管理
1、药剂管理: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2、熏蒸作业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六)粮库防火防爆
1、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2、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七)做好防火防汛工作:各储粮企业要成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日常防火工作;按照企业规模配足专、兼职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泵、消防管网、消防栓、消防水井、储水池等消防装备及设施,配齐灭火器、水桶、铁锹、板斧等灭火器材。消防专兼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消防装备、设施及灭火器材应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必要时能拉得动、用得上。要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措施和防火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能力。要保持库区内外排水沟渠畅通,排水设备设施齐全、充足,性能完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防汛应急预案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坚持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加大巡查频次和保证信息畅通,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企业要与周边毗邻的单位或居民搞好沟通协调,做好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宣传,签订安全协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要配合安监、消防、公安部门,定期对周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风天对周围居民用火、节日燃放烟花爆竹等要严加防范,对库区周边要严防死守。
(八)其他专项作业管理
1、设备移动
移动前,作业部门应明确采用车辆牵引还是人工推移,落实移动路线,避开高压线、建构筑物,对移动路线上的临时用电线缆进行保护或拆除,将设备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点,检查移动轮,收好电缆线,收起支撑脚;严禁移动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
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严禁设备前方、下方站人;严禁把设备当梯子进行登高作业;严禁人员站立或坐在设备上,严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机械;设备上下坡时,必须采用拖车方式,严防设备失控。
移动中,应保持方向,调头或横向移动应确保周围无电线或其他设施,避免碰刮。
设备停放时,必须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防止设备移动、倾倒。
2、设备检修
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
应严格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检修,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禁设备带电或运行中进行检修;应设置检修警示标识,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应确保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对设备支撑部件进行维修时,应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撑措施;筒仓输送系统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油罐区检修,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程序,对毛油罐动火作业时,严防燃爆;对于采取浸出工艺的油脂,还要检测罐体上部空间的溶剂含量;对于罐体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结构受损的,应及时处理或弃用,确保罐体安全。
应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接头、插座等不许出现裸露和松动。
作业后,必须认真清点工器具,严禁将工器具、废弃物遗留在设备内或检修现场。
3、临时用电
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开关箱必须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铺设临时用电线路,在验收合格前严禁送电;临时用电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控”。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检查临时用电审批相关手续;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要求上一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一级;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配电箱、开关箱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钥匙由断电的电气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业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按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4、高处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雨、雪、大雾、雷电及风力超过5级的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严禁夜间高处作业。应安排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
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把设备当扶梯进行高处作业;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人员穿行。
作业时,安全绳应系牢在系留装置或固定的设施上,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抛扔物体;作业后,应清理工器具和物品,严禁留存高处。
5、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应穿防静电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6、吊装
必须执行吊装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吊装作业。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明确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员及其职责,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起重设备装拆由相应单位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现场负责人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相关内容,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严禁身体不适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作业;检查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工器具、仪表、电气设备等。
作业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没有现场指挥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离岗位,应听从指挥,按应急程序处置。吊装设备下严禁站人。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室外吊装作业遇到雨、雪、大雾、雷电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六、创建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工作专班会议、协商、督查、考核等各项制度,按月动态调度、通报情况,分析创建活动形势,有针对性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季开展现场观摩、压茬推进,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效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压实创建工作责任。各级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创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零事故”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零事故”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创建责任,落实部门领导责任,要对本领域“零事故”创建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各粮食储备企业对本单位“零事故”创建负直接责任,要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措施、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履行好创建“零事故”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普及安全预防知识。各级各单位要制定落实全员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普法知识竞赛,加强警示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规定两守则”等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科室。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三晋安全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国家安全日、防灾减灾日、交通安全日、消防宣传日等主题宣教活动。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开设安全专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视频音频等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引导群众树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四不伤害”和隐患就是事故的的理念。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质效。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大培训、大考核、大比武,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2022年底前对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轮训。
(五)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和方案要求,突出抓好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六)严格创建工作考核。各级发改部门要制定“零事故”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将每个粮食储备企业都纳入考核范围,逐级进行考核。“零事故”创建考核标准以不发生伤亡事故为标准。委属粮食储备企业“零事故”考核认定由市发改委认定,县(市、区)粮食储备企业“零事故”认定由各县(市、区)发改局认定,发生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建立以安全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对失信粮食储备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七、创建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底前)。各级发改部门及各创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4月20日全市“三零”创建单位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作用,统筹谋划,周密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零事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拿出创建措施和办法。层层抓好思想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调查摸底(2020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范围内“零事故”创建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如实准确填写“零事故”创建单位统计表(附表1),上报委“零事故”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排查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建立风险隐患台帐,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各粮食储备企业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于排查出的风险不论大小,均要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对于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集中攻坚(2021年全年)。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紧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创建单位反复发生、反复治理、反复出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研判,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治理措施,并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总结推广“零事故”创建单位的典型经验。要加大隐患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彻底根治“老大难”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五)总结提升(2022年全年)。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创建单位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查找法规制度、标准规定、政策措施等存在的漏洞,逐步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纳入日常工作流程。各粮食储备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常态化管理。
(六)持续推进(长期)。开展“零事故”创建工作是强化安全基础、提高本质安全的长期工作,各级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创建“零事故”单位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八、创建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把“零事故”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设平安朔州的重要举措,纳入总体工作规划,与本辖区本部门本创建单位重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制定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创建标准和措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压实“零事故”创建的责任,健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全责。要建立“零事故”创建的责任台帐,将“零事故”创建的责任具体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落实创建单位主体责任,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导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零事故”创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创建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在重点地区、敏感时段要深入基层,加强明查暗访,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力争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发改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宣传载体和各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基层各单位争先创优,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要积极培育、挖掘、选树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在验收的基础上,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属各粮食储备单位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作为联络员,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年5月30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零事故”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2020年6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零事故”创建调查摸底情况(附表1)报市粮食储备领域“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将“零事故”创建单位整体情况和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一并报送。
附表一:“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安全储粮考核清单
附表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安全生产考核清单
附表三:“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安全储粮考核汇总表
附表四:“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安全生产考核情况汇总
附表五:联络员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