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 ,规范建设行为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及《山西省粮食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晋粮财字[2018]3号)、《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优质粮食工程”子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粮法字[2019]48号)有关要求 ,经研究 ,制定了《朔州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验收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做好统筹与指导,完成各县(市、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市级验收,做好绩效评价,保证建设项目内容严格符合方案要求。